【獎助學金】110-1「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申請自即日起至110/5/7(五)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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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申請案,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0年5月7日(星期五)截止,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弱勢在學學生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大專院校短期研修,本校特訂定前揭助學計畫,請各學院鼓勵於110學年第一學期出國(已確認將取得學校入學許可)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向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已於境外研修之學生除外),不包括在職專班學生。
(二)同時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三、本案補助項目包括「生活費」及「機票費」,其中「生活費」係以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為標準(將依照赴外研習日數計算),「機票費」則以國籍航空最低價經濟艙來回票價為標準。
四、獲核學生同一獎助期間不得兼領教育部或其他境內外單位全額獎助學金,另每學期需於境外學校修得等同本校至少2科或6學分且須及格,並於返臺後繳交成績單、心得報告等相關文件,未符前揭條件者,須繳回獲補助款,赴外進修期間仍須於本校註冊繳費,至所選修之課程是否計入畢業學分,請依本校「學生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詳情請參照教務處註冊組網頁。
五、如出國研修時間超過183日(不含因個人因素停留國外之天數),本校將協助通報教育部並函知獲核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以維持其福利身分。
六、有意申請者,請依本辦法至「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國際事務處網頁右下方->申請系統->赴外獎學金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本校學生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掃描檔,列印一份簽名後,於收件截止日下班前送交國際事務處學術合作組施如樺小姐彙整。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本案預計於110年6月底公告核定結果。
七、相關訊息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最新消息「獎助計畫」,網址:https://reurl.cc/nnxQEX

附件:本校晨光圓夢境外研修助學計畫實施要點(pdf線上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