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研究所暨學士學位學程第二次徵聘「行銷及產業(藝術領域)專長」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案)教師,收件至8/31止
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案)教師 (需求⼈數:1名)
【職務名稱】 | 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案)教師 |
【工作地點】 | 校本部 |
【用人單位】 | 表演藝術研究所 |
【刊載日期】 | 112年6月6日 |
【聯絡人】 | 陳小姐 |
【聯絡電話】 | 02-7749-5487 |
【電子郵件】 | gipa@deps.ntnu.edu.tw |
內容說明:
- 職稱名稱:專任助理教授級(含)或專案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 名額:1名
- 學經歷條件: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表演藝術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得依教育部規定審定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或獲有教育部頒給之助理教授(含)以上證書者。
- 學術專長:
- 行銷及產業(藝術領域)專長:主要協助開設碩班行銷組課程。
- 具擔任學術導師、學期演出製作、畢業演出製作及協助辦理系所活動之能力。
- 需具備EMI授課能力。
依據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專任教師適用):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THCI Core)或 SCOPUS 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業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 (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 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科技部(原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第一款之一篇期刊論文。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二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檻規定。
- 應繳資料(請依序排列後,裝訂成乙冊)
- 專任(案)教師徵聘履歷表。
- 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影本、學歷成績單影本(持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影本)。
- 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證書影本(若無則免檢附)。
- 請詳可開授課程科目及教學大綱。
- 自傳。
- 曾從事過之研究計畫與重要成果大綱。
- 檢附符合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或「專案教學及研究人員聘任要點」之規定證明文件。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例如:第5點提及之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獲獎證明、教學經驗、教材、評審、著作、計畫成果等)。
- 資料繳交方式
- 繳交資料請一律紙本寄送,請註明應徵專長類別。
- 彙整「應繳資料」並裝訂成乙冊,以掛號郵寄至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1號綜合大樓9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請註明「專任(案)教師應聘資料-行銷及產業專長」)
- 另請將「專任(案)教師徵聘履歷表」之可編輯電子檔務必寄至承辦人員電子信箱(請勿轉換成PDF檔或其他型式)。
- 聯絡資訊
- 寄件地址: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1號綜合大樓9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 本系網址:https://www.bdppa.ntnu.edu.tw/
- 聯絡人:陳小姐,電話:(02)7749-5487,電子郵件:gipa@deps.ntnu.edu.tw
- 其他注意事項
- 初審通過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複審面試,未達初審標準者恕不另行通知或寄回資料,請務必自行留存;經通知面試而未到者視同放棄。
- 應聘教師獲聘任後,應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 應徵者請另至本校人事室徵才網站登入應徵資料。
- 本次徵才收件截止日為112年8月31日。(以郵戳為憑)
- 預計起聘日:112學年度第2學期。
- 本校專任教師資格條件等相關規定請參閱人事室網站,網址: http://hr.ntnu.edu.tw/rules/ru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