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2次公告)表演學程徵聘「表演藝術相關(藝術行政專長、劇場專長)」助理教授(含)以上EMI教師,收件至3/22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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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第二次徵聘EMI教師公告

助理教授級()以上EMI教師 (需求數:1)

【職務名稱】

助理教授級(含)以上EMI教師

【工作地點】

校本部

【用人單位】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刊載日期】

111年2月22日

【聯絡人】

張欣蓉

【聯絡電話】

02-7749-5487

【電子郵件】

blairechang@ntnu.edu.tw

 

內容說明:

  • 職稱名稱:助理教授級(含)以上EMI教師
  • 名額:1名
  • 學經歷條件: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表演藝術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得依教育部規定審定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或獲有教育部頒給之助理教授(含)以上證書者。
  • 學術專長:表演藝術相關(包含:藝術行政專長、劇場專長)。
  • 國籍:可為本國籍教師(但僅能開設全英語課程),可具有雙重國籍。
  • 資格條件:

(一)依據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最近三年應有至少二次全國性作品發表或展演,其中一次需為個人作品發表或展演;戲劇及舞蹈類可為導演、編舞、編劇或主要演員。
  2. 曾獲國際級比賽獎項。
  3. 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THCI(原THCI Core) 或 SCOPUS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業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4. 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科技部(原國科會) 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第一款之一次全國性作品發表、展演或第三款之一篇期刊論文。

前述期刊論文及科技部(原國科會)

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依第一項第一、二款新聘專任教師以全國性作品發表或展演為代表著作送本院外審者,須為近三年內之作品,且需檢附該作品或展演之詮釋報告。

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檻規定。

(二)需開設全英語課程。

◎應繳資料(請依序排列後,裝訂成乙冊)

  • 1.履歷表。
  • 2.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影本、學歷成績單影本(持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影本)。
  • 3.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證書影本(若無則免檢附)。
  • 4.請詳可開授課程科目及教學大綱。
  • 5.自傳。
  • 6.曾從事過之研究計畫與重要成果大綱。
  • 7.描述符合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之哪一點規定內容,並檢附證明文件。
  • 8.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例如:獲獎證明、教學經驗、教材、評審、著作、計畫成果等)。

◎資料繳交方式

  • 繳交資料請一律紙本寄送,請註明應徵專長類別。
  • 彙整「應繳資料」並裝訂成乙冊,以掛號郵寄至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1號綜合大樓9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請註明「專任教師應聘資料-○○○○專長」)
  • 另請將「履歷表」之寄至承辦人員電子信箱。

◎聯絡資訊

  • 寄件地址: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1號綜合大樓9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 本系網址:https://www.bdppa.ntnu.edu.tw/
  • 聯絡人:張小姐,電話:(02)7749-5487,電子郵件:blairechang@ntnu.edu.tw

◎其他注意事項

  • 初審通過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複審面試,未達初審標準者恕不另行通知或寄回資料,請務必自行留存;經通知面試而未到者視同放棄。
  • 應聘教師獲聘任後,應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 本次徵才收件截止日為111年3月22日。(以郵戳為憑)
  • 預計起聘日:111學年度。
  • 相關法規下載路徑: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請至本校網頁>行政組織>人事室>法令規章>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下載。
  • 專任(案)教師徵聘履歷表(odf.下載) (doc.下載)